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并保证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分管院长负责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工作,职责如下:
(一)部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战略和规划;
(二)推动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三)审批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四)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方式;
(六)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
(七)加强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业绩评价体系。
第三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由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可聘请院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兼职审计员,参与学院有关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参与学院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学院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承办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学院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各类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学院有关审议预算、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工作会议,列席学院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三)在立项授权范围内,要求被审计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及时提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四)通过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以及查询被审计单位相关原始会议记录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审计实施中有争议或存疑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或鉴定。
(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书、审计咨询意见书或审计要求等各类审计文书;
(九)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需由其他部门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可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十)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日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学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十一)根据学院的审计资源情况,负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院的审计业务事项,并负有监管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学院年度审计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审计计划批准后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
1.审计处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对于新开展的审计类别项目,应当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2.审计处及时做好包括项目立项、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编撰审计文件等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组至少由两名人员组成。
(二)审计实施
1.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2.召开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
3.审计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把握重点,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5.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按规定程序移交学院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报告
1.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作无异议。
2.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的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
3.在完成审计报告的规定审批程序后,审计处向学院提交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的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一经批复,审计处应及时报送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根据需要,审计报告亦可送达被审计部门。
(四)审计整改
1.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2.根据需要,出具有关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3.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院和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应当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院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处与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学院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实施中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处可向学院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处可向学院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审计处上报学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处可向学院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院纪检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干扰、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材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屡审屡犯的;
(五)推诿、塞责移送事项核实查处责任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