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精准十码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院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香港最精准十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和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计。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按照《香港最精准十码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等问题。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第七条 对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以领代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有关报销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是否依法加强各类报销票据的管理,有无使用虚假票据或内容不真实等问题。
(七)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结转和结余管理的审计
(一)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是否全部结转。
(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风险性投资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借出款及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等是否符合规定,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增加、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卡、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合规,摊销的计提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明确学院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并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照规定报批,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三)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债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四)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五)代管款项是否独立核算,记录是否完整,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归还本单位所有或使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对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相关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三条 对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采取内部审计的方式,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在院内聘请兼职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以及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和委托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和委托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10日内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将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处处长审阅后报请主管院领导签批。经院领导签批的审计报告原件由审计处归档,同时向委托部门和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