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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精准十码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31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学校根据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我院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按需设置的岗位职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到相应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学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聘期考核、解聘等制度。

第三条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适用本办法。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校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学校人员聘用在省编办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和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控制数范围内进行。各部门的人员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下达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工作。

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评议组、专业技术岗位评议组、工勤技能岗位评议组(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评议组),分别具体负责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的拟定和聘用评议推荐工作。

学校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对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审定学校人员聘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校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提出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审核意见。

(三)负责对各评议组提出的未尽事宜处理方案进行审批。

第八条工作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拟定学校有关人员聘用文件,并组织实施各类人员聘用工作;

(二)在已核定下达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拟定各部门招聘计划、各岗位职责,制定各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报领导小组审核,发布人员聘用信息,通过公开竞聘、考核评议等方式择优聘用。

(三)负责学校人员聘用、合同管理、考核、续聘、解聘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复审、汇总并提出拟聘人选,报领导小组审批聘用。

第九条三类岗位评议组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分别拟定学校三类岗位人员聘用条件,分别组织实施三类人员聘用的资格、条件审查、评议工作;

(二)按照权限,依据学校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分别提出三类岗位相应职级的拟聘人选建议;

(三)负责三类岗位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的评议工作。

(四)负责对各类未尽事宜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条 监督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对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负责学校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的复议工作。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相关专业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四)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任职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人员聘用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管理五级和六级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部门任命。

(二)管理七级和八级岗位(中层领导职务)的聘用(任命),由领导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三)管理九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至十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二级至五级岗位的聘用,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管理七级和八级(中层领导职务)的聘用(任命),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人员聘用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1、工作小组发布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信息;

2、竞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管理岗位评议组提交应聘申请及相关材料;

3、管理岗位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和条件审查、评议,并提出推荐或拟聘建议方案报工作小组复审、汇总;

4、学校党委审批拟聘用人选名单;

5、公示聘用结果;

6、签订聘用合同。

(二)管理九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至十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二级至五级岗位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作小组发布各部门各类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信息;

2、竞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用人部门提交应聘申请及相关材料;

3、用人部门按聘用条件和要求在全面考察考核的基础上,分别向学校三类岗位评议组提出推荐意见;

4、学校三类岗位评议组分别对竞聘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和条件审查、评议,并提出推荐或拟聘建议方案报工作小组复审、汇总;

5、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拟聘用人选名单;

6、公示聘用结果;

7、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原则上同一人不能同时聘用在两个岗位上,经批准可以“双肩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聘用条件和规定的,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续聘须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能再延聘或返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聘或返聘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延聘或返聘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等。聘用合同一式四份,人事科、用人部门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统一使用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印制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

由学校出资招聘、培训提升学历学位资助等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应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与聘用合同同时执行。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和中长期合同。在中长期聘用合同中,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应签订续聘合同。

(一)新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二)因岗位或者完成工作需要,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因工作需要,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聘的人员,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学校新聘人员应实行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般为一至十二个月。

(一)已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新聘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硕士毕业生的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二)初次参加工作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六至十二个月。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技术工岗位学徒期为二年(其中技工学校、高中、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徒期为一年)。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聘期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学校可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一)经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期间,保留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经济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再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达十天以上或一年累计达二十天以上的在编人员,学校可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境)逾期达二十天以上,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在编人员,学校可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首次聘用或聘期已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原则。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聘用合同由人事科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同意。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承担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聘用人员聘用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一人一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激励机制。

因岗位特殊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工作的,可以按学校规定减免部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专业技术人员兼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按实际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国家政策性工资待遇,按管理岗位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学校所聘岗位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并按所聘岗位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首个聘期内,由高等级岗位受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至首个聘期结束,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的岗位考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首次聘用中,跨系列受聘的人员,可就高保留相应的工资待遇至首次聘期结束。对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且参加应聘落聘的人员,可保留原工资待遇至退休。

第六章 聘期管理及考核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党组织、团组织和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相应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用人部门配合学校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岗位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科归档。

第三十二条在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用人部门须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的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领导评议、同行评议、服务对象评议与个人总结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受聘人员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

第三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管理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卫计委、学校组织实施;其它岗位的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岗位考核结果报人事科留存。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用人部门领导的变动而失效。

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因聘用合同变更引起岗位变化的,原则上按变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合同双方就变更表达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根据管理权限调整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按调整后的聘用岗位享受工资待遇,并对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一)受聘人员经学校同意,按聘用程序变动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三)确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所聘岗位或其它岗位工作,经医院证明,符合国家病退规定的;

(四)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被证明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的;

(五)学校因组织机构调整等引起岗位设置变动需调整聘用岗位的;

(六)在聘期内,因职务变动或任职资格发生变化的,在岗位职数控制范围内,除有特殊规定外,可聘入相应职级的职务或职称的最低档,并按新的岗位进行考核,享受待遇。

(七)在聘期内,出现符合竞聘上一级岗位条件、并根据上级人事部门规定可以竞聘的情况时,必须在相应等级的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方可按规定进行聘用。

第四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提出解聘合同一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第四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境)逾期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未归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兼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学校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工作规定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聘用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人员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得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承担相关的合同义务: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学校同意,考入高等院校或以其他形式脱产学习的;

(三)经学校同意调离,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申请去港澳台及国外学习,定居获得批准的;

(六)学校未按聘用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照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和成员;

(二)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正在接受审查或审计,尚无结论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与学校协商处理,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离岗;对擅自离岗者,学校可以辞退,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八条学校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调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四十九条在聘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到学校人事科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无论是解除聘用合同还是终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物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五十条受聘人员聘期内因个人提出调离学校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调离学校的书面申请。

(二)在学校同意调动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岗。

(三)学校同意办理调离手续的,从通知本人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八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校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违约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赔偿协议进行赔偿。学校出资引进或参加由学校出资的培训或提升学历学位的,对学校出资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合同中未约定补偿金额的,按学校实际出资金额进行赔偿。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学校实际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人员编制需要减员,不能为受聘人员提供应聘岗位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首次聘用工作结束时拒绝参加应聘的拒聘人员,学校可直接予以辞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竞聘后因落聘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人员。

第五十六条未聘人员的待聘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待聘时间从本人所属同类人员聘用工作结束后公示之日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在待聘期间,未聘人员应当服从学校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学校如有合适岗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五十七条未聘人员待聘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首次聘用中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学校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其待遇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监督、调解与仲裁

第五十九条人员聘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如聘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及违纪违规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和调解聘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六十一条受聘人员与学校在聘用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按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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