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年级办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年级办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召开各年级办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处分决定书,并向省教育厅报告备案;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年级办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年级办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年级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协调后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各相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处。
学生处、教务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年级办审查,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年级办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三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年级办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处分决定文本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香港最精准十码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所班级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七条 处分撤销程序
(一)考察6个月以上学生表现良好,再无违纪现象
(二)学生提出申请,填写违纪处分撤销申请表
(三)班级讨论,年级主任审核
(四)学生处批准,给予撤销违纪处分,不记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