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因学院学科专业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者,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院、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院、专业的;
(六)因父母或其他亲属调动工作或搬迁而要求转学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年级办审查,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转入其它院校,须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查、考核并签注同意意见后,报教育厅审批;学生要求跨省(市)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年级办签注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学院将推荐意见发函至拟转入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双方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出我院或从其他院校转入我院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一份(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年级办签注意见,学校审批后加盖公章);
2、学生本人现实表现材料一份(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写出鉴定,学生处审批后加盖公章);
3、学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所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公章);
4、学生本人学习期间成绩单一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5、转出院校同意函;
6、转入院校同意函;
7、转出、转入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
第四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