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以及省卫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系列新要求新部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切实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党章》的规定,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厘清业务范围,有效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结合实际向学院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制度,督促“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第四条 作风纪律督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党规行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省卫健委“九个专项整治”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督查、巡查等方式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条 处置信访。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督办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信访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六条 查办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办违反“六大纪律”等的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第七条谈话制度。纪委书记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建议和要求。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政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精准常态运用好“四种形态”和《香港最精准十码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并作好书面记录。诫勉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对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一)重大决策事项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财务管理、科研评选、干部选拔、人才招聘、职称评审、招生考试、学生资助等工作。
(二)事前监督。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工作,牵头执行部门事前必须报送工作方案到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实施前工作方案如有更改,必须重新上报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三)事中监督。牵头执行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前必须告知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可采取全程参与、部分参与等形式进行监督。牵头执行部门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健全工作档案备查。
(四)事后监督。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过抽查、专项检查、巡查等方式对相关工作档案进行审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九条 建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一)廉政档案应包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业绩、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个人重大事项(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勤政廉政的重要内容和对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党风廉政工作会、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其他有关会议。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参加或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各机关党支部纪检委员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十一条 重要情况通报。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上级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工作情况必须事前向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通报,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给予必要的廉政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分片联系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及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严肃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学习、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
(五)违纪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优、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违纪违规,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纪违规违法,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上级交办的重要控告申诉或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