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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精准十码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8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办理效率和质量,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从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和学院稳定出发,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信访举报,为促进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电、来访等方式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注重通过信访渠道为查办案件发现和挖掘案源;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并解决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化解矛盾,维护学院稳定。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理顺关系相结合;

(五)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六)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五条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受理信访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四)各部门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的;

(五)巡视(巡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移送的

(六)学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七)上级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八)院外有关单位转交的信访件。

第三章 处理信访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纪委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是: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登记→呈报阅批→办理→办结汇报→反馈意见→跟踪落实→立卷归档。

第七条信访件的办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上级机关和学院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直接查办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由纪委组织力量,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二)转交承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填写《信访处理通知》,转交相关部门根据要求进行核查处理。

(三)移送处理。对不属于纪委处理范围内的信访件,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八条信访件的办结方式

(一)对于直查的信访件,纪委办公室的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主管领导。

(二)对于交办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在《信访处理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提前说明情况,要求延长办理时间。

(三)对于上级纪委下转并要求查报回复的信访件,纪委办公室要按时上报,查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属于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以公文形式上报批转机关。

(四)对于移送的信件,要随时关注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五)对实名举报的,在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须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原则上不反馈意见,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信访件办结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要求妥善保存信访件,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丢弃、泄漏或遗失。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条信访承办人员要熟悉信访业务,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依法依纪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扣押、拖延和敷衍信访件;对暂时难以落实的问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举报人思想和情感方面的疏导工作,避免发生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和联名上访的问题。

第十一条严守保密纪律,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将检举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信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直接办理或转交承办的信访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问题较复杂的信访件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院领导批办的信访件,除要求规定办理的时限外,一般应在9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建立信访反映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来信来访情况,向学院党委、行政机关和上级纪委反映,提供领导参考;对信访件已做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信访统计和分析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坚持纪委书记负总责,纪委副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各负其责的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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