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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精准十码廉政谈话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8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科级以上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省管干部廉政谈话遵照省委廉政谈话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廉政谈话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谈话前,谈话人应尽可能地了解掌握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确定谈话重点和谈话方式,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有关单位作好谈话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纳入个人廉政档案。谈话双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章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六条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是对提任或调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前所进行的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谈话人为学院党政领导。

第七条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提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要求;

(二)提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自觉接受党内

外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三)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

(四)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第三章提醒谈话

第八条提醒谈话是指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值得注意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即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举报反映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或涉及廉洁自律和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三)出现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提醒谈话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以集体进行,也可以个别进行。谈话人为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或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

(二)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和说明;

(三)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向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是指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政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谈话。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

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有关规

定,违反有关选人用人规定;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院纪委(纪检监察)或党政办公室提出诫勉谈话意见、方案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谈话人为学院党政领导或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应向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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