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各教学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历规定的开学与放假时间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第二条 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找他人代课。
第三条 凡全院性调课,停课,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条 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调课。如因病、出差、临时工作、事假等原因确需调课者,须在上课前壹周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系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调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附疾病证明,可后补;事假需附学院请假申请单;公差需附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的出差文件;开会需附会议通知)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课事宜。任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由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安排其他教师完成,并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五条 凡教学课程表中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由学院领导确定是否补课。
第六条 凡经批准所停的课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课,如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补课需报教研室,由教研室统一提交书面申请至教务处。
第七条 各系部要切实掌握本系部教师,每天课程安排情况,对教学秩序要认真检查(含教师理论授课、实训授课)。
第八条 教务处定期进行检查并向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香港最精准十码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