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期教学任务及时,高效地贯彻实施,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的教学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院历于每学期编制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通知书,并制定课程表预案,下发任务至各学院。
第二条 承担各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在课程表预案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意见反馈回教务处,由教务处编制正式课程表。
第三条 承担各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在接到正式课程表后,于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将教学进度表由教研室统一交至教务处,学期末将根据教学进度表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担教学任务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印刷,装订,分发课程表。
第六条 教务处应认真抓好教学过程中每一项教学任务(含临时调课等)的落实。
第七条 对在教学任务执行过程中有意推诿或拒不接受任务的教学单位与个人,将依照《香港最精准十码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